案例一 依法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案
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法院通过依法确认合适监护人,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婴儿张某生父不明,随母亲张某莉一起生活。张某莉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长期未尽到抚养义务,张某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政府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作为孩子监护人。
案例二 三措并举遏制藏匿孩子不法行为案
离婚诉讼中,因一方存在藏匿孩子并拒绝送孩子上学的情形,经对方申请,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藏匿孩子方的不法行为,此后虽法院、公安机关多次介入,其仍不配合。针对这一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并及时作出离婚判决,依法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对方,充分传递出反对藏匿孩子不法行为的鲜明态度和有力震慑。
案例三 双令齐发审执联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跟随一方生活,离婚后,另一方未经直接抚养方同意擅自将孩子带走并拒绝送回导致孩子无法入园。法院邀请区教体局、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入户走访、了解孩子情况,确认存在抢夺、藏匿两子的违法行为,依直接抚养方申请,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坚持柔性司法,帮助双方实现亲子会见,并且审执联动确保孩子回归,联系区教体局落实好孩子入园问题,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案例四 开展社会观护化解抚养关系纠纷案
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两年后另一方以经济状况显著改善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通过实地走访、社会调查,充分评估孩子生活环境、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在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的辅助下,发挥温馨调解室等柔性场景优势,科学探知孩子真实意愿,引导父母认识到物质条件优越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判断标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有效避免了赢官司、输亲情的局面,实现案结事了家睦人和。
案例五 多元协同帮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案
被告人刘某与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刘某殴打并持刀捅伤李某腹部,构成重伤二级。李某父亲因见义勇为救人牺牲,母亲无生产劳动能力。了解到李某的情况后,法院主动对接当地党委、政府、教体局、妇联等部门,省法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联动救助,精准制定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经济救助方案并全程推进落实,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案例六 做实做细双向保护助力少年圆梦大学案
两名17岁高三学生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左眼致伤,法官通过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平日表现良好、系一时冲动犯罪,经过法庭教育,最终刘某某诚恳悔罪、向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法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封存其犯罪记录,帮助“无痕”回归社会,并对两名涉案少年开展多次回访帮教、心理疏导,帮助走出阴霾,二人双双圆梦大学。
案例七 对性侵未成年人教职工宣告从业禁止案
被告人陈某系某儿童运动中心教练,在上课时先后对四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法院对陈某依法从严惩处,并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效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案例八 向失职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被告人陈某在初中时就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后因厌学离家出走,其父母未能及时履行监护职责,未及时寻找并给予劝导、帮助、教育和保护,放任陈某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法院通过法庭教育,让陈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也向陈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尽到监护人职责。陈某服刑期间,其父母通过书信方式,关心其生活状况、心理健康,主动履行起家庭教育职责,有利于其心理重建、行为矫正及后续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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