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检察院率先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内蒙古讯(蔚楠 通讯员:金丹)2021年12月13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彦春在其主办的一起单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中,率先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王彦春检察长对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彦春在实际办理案件中,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过程中,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严格按照同录规定同步无间断进行录音录像。促进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同录规定》共16条,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制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使用规则等。《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出台《同录规定》,旨在依法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编辑 常红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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