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一)全面排查掌握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结合“解忧暖心传党恩”、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等工作,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家庭等为重点,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采取电话、微信、视频、入户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本辖区特别是疫情风险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切实摸清救助需求底数。同时,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作用,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预警,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确保不落一人一户。


(二)多措并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坚决防止因疫致贫、因疫返贫。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相应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规定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要综合运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按要求配合发改等部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各地要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对急难救助对象,可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困难群众,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的确诊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要加大救助力度。对因疫滞留且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四)扎实开展特困人员照护服务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责任和定期走访探视制度,严密监控疫情形势及其带来的影响,及时掌握分散供养对象身体、生活状况和遇到的各类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特困供养对象监护人被确诊或隔离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另外指定专人负责供养对象的监护照料。要指导照料服务人员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采取视频走访慰问、生活物资配送、环境卫生清理、帮助防疫消杀等方式,提供悉心到位的照料服务。要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


(五)全面畅通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渠道。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和电话申请社会救助,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要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转办(介)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畅通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办理进程,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全部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对已经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基层党工委 臧秀娟)

(来源:甘肃广电总台·广播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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