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七旬老人收养两个女儿,到晚年因矛盾想解除收养关系。本来法院已经调解好,解除关系,养女们每月再付给老人生活费,没想到,老人却拒绝收这笔钱。4月11日,记者从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杨垱法庭近日调解了这起解除抚养关系纠纷案。

三十多年前,膝下无子的魏某夫妇先后收养了两个女儿。生活中,尽管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但老两口将两个女儿视如己出,供她们读书,直至出嫁成家。

2004年,老伴不幸因病去世,魏某便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加,魏某身体越来越差,而两个女儿在出嫁后对养父照顾不够,加上一些其他生活琐事,矛盾越积越深。

无奈之下,今年70岁的魏某来到法庭起诉,要求解除与两个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两个女儿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0万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黄保江对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进行认定。原、被告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78年和1983年,收养行为发生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未施行(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并未确立“登记成立主义”这一原则,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1992年《收养法》(已废止)规定的收养条件,应认定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因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解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多次深入村委会,向邻里以及双方亲戚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初步意见,解除双方收养关系,两个女儿每月向魏某支付生活费800元。

案件至此本以为会就此了结,没想到在正式签订协议的当天,魏某又“反悔”了。

“法官,每月800元的生活费我不要了,只解除收养关系算了。”魏某说,回去后,我思来想去,觉得两个女儿的经济收入一般,要了生活费,肯定会给她们增加负担,希望女儿们以后可以过得更好。

“虽然我们的收养关系解除了,但你永远都是我们的亲爹!”两女儿说道。

至此,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案顺利审结。

法官强调,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对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亲子感情无法修复的养父母、子女来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解除收养关系。即便双方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也应当心怀感恩,对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进行赡养,以弘扬尊老敬老、孝顺父母的传统美德。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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