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谎称认识领导,任何难题皆可花钱运作,看似“神通广大”,实际却是圈套陷阱,诈骗钱财。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诈骗案,被告人周某勇称其认识领导可帮忙办理减刑,诈骗被害人郭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及3块翡翠玉石。南沙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追缴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周某勇退赔。
被告人周某勇与被害人郭某是熟人。2018年,周某勇以其认识领导、可帮郭某父亲减刑、需要花钱送礼运作等理由,骗取郭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及翡翠玉石3块。
周某勇收取财物之后,郭某见周某勇迟迟没能“办成事”,却仍抱有一丝“希望”。一直追问无果之后,郭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便要求周某勇退还财物。
2019年初,周某勇向郭某退回人民币60万元,而3块翡翠玉石及剩余的50万元则一直没有退还。周某勇谎称50万元已经“送给领导运作”,3块翡翠玉石也“送给了领导的家属”。但实际上,3块翡翠玉石仍在周某勇家中,而剩余的50万元则已被周某勇用于投资、消费等。
2019年5月,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周某勇抓获归案后在其清远住宅处查获案涉的3块翡翠玉石(现已发还郭某)。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估价,该3块翡翠玉石在2018年10月零售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周某勇以认识领导为借口,虚构向领导送钱财可以帮被害人父亲减刑的事实,骗取财物并非法占有,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程法律监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进一步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因此,罪犯家属要擦亮双眼,切勿关心则乱,不要相信任何所谓的“有关系”“走后门”等说法,试图给服刑中的亲人“走捷径”。一旦相信那些能够“捞人”、减轻处罚的骗局,被诈欺者的手段和话术所诱惑蒙骗,最终肯定会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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