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梁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禁烧日常巡查时,发现邵庄村马某某祭祖烧纸,引发周边600多平米玉米秸秆大范围着火,巡查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制止并迅速扑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马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接受处罚,承诺不再违反禁烧规定。

一、违反规定露天焚烧杂草、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之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秋收之后,秸秆产生量大,为防止露天焚烧引发火灾、污染环境,梁集镇将持续加强巡查管控,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请全镇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引导身边人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杜绝焚烧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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