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新闻网讯 北京2月28日电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和文明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全过程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有利于保证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有效衔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必须构建中国人自己的全过程民主的阐释标准,形成中国人独有的民主话语体系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阐释力,凸显宪法规制的全过程民主的人民主体地位,彰显“依宪治国”“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宪法》是全过程民主得以实现的法治保障,《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全过程民主的体现,党性与人民性统一是全过程民主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证,全过程民主标志着美式民主神话的破产。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举措是:健全体现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制度,全面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全过程民主的制度自信。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河北大学主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全国精品社科期刊《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论文。《河北大学学报》主编程志华,副主编闫树涛、刘相美;本文责任编辑王乾。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宋才发

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和文明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在实践中丰富人民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程序,促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更加符合国情实际、更加符合民心民意。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基本含义诠释

(一)全过程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

中国的人民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它体现在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事项,都是在经过广泛的民主协商之后,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这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形式,与资本主义国家虚假的民主游戏规则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人民的“身份解放”,是国家民主机制建设的政治前提。譬如,西藏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就是例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主权原则意义上的“人民”,尽管不是泛指每一个社会成员,但它意味的是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表明人民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主体。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从“封建专制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的跨越式发展变化,鲜明地凸显了人民身份要素和政治属性两大特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一条‘以身份解放引领机制建设’的民主发展道路。通过彻底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广大中国人民,不分性别、种族、肤色、阶层、宗教信仰,均获得了普遍的身份解放,真正成为了共和国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政权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之所在,更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习近平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人民过上美好的幸福生活提供最可靠的、最佳的制度保障。从民主的实质内容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制度体系,反映和揭示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全过程性,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创造。从民主的价值目标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有利于保证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有效衔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从民主的基本形式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反映在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时间上具有持续性,而且反映在公民参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实践中,具有决策参与的全过程性和环节上的连续性。这种实实在在、形式多样、畅通有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丰富和完善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积极性、主动性和活力。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人民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任何一种形态的民主形式,较好地实现了民主形式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中国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凸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

(二)构建中国人自己全过程民主的阐释标准

在200多个国家、2500多个民族、70多亿人口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定格于历史中的民主制度,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模式,更不存在可以奉为圭臬照搬的民主范例。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完全是各国人民自己的事情和自己的权利,绝对不是少数国家的特殊利益和特殊专利。中国《宪法》是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核心,是解决法治秩序内部冲突、维系国家和社会法治秩序统一、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标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根本标准的核心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在本质上有别于西方行使间歇性投票权的狭隘性、虚伪性民主形式,是体现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享有广泛性、真实性民主权利的民主,走的是一条“内生—内源—内涵”式发展道路。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不仅注重形式完备,而且非常注重实质效果的体现。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中国需要树立“全过程人民民主愿景”理念,包括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范式和阐释标准。“全过程人民民主愿景”的宗旨是人民当家作主,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凸显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是考核、评价和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必须建立一套与此相适应的测评和衡量党政领导执政能力水平的考核机制和考核标准。对于政绩考核不合格抑或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依规予以降级使用、不得提拔重用;对于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尤其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愿景”理念、民主范式和阐释标准体系建设,从根本上突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话语垄断,摆脱西方世界对民主的任意操弄,形成中国人独有的民主话语体系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阐释力。衡量和评价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是不是优越的阐释标准,不同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的国家,应当有符合本国国情实际的评价标准,不应当用极少数国家的单一标尺去衡量。一种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到底好不好,应当由本国人民说了算,绝不应当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妄作评判,因为只有“合脚的靴子,才是最好的靴子”。

(三)凸显宪法规制的全过程民主的人民主体地位

2021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向世界庄严宣示中国人民已经“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主体地位从来就不是自封的,也不是任何人恩赐的,它是党领导人民经过百年浴血奋斗换得来的,是由《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规制体现出来的。经过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获得翻身解放的人民,通过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赋予《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又调过头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执政党正是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把人民意志转化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转变为权威的《宪法》地位,凸显了《宪法》规制“全过程民主”的人民主体地位。1931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1949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自此中华民族立场、中国人民立场,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初心。”习近平强调,人民是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执政、强党兴国的根本底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宪法》规制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了制度载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进步的推动者,也是社会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于从《宪法》规制上把人民置于全过程民主的核心地位,通过立法程序把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治和人权价值来构建基本的社会秩序。”《宪法》之所以赋予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组织和官员的各种监督权,目的就是为了筑牢人民的民主监督地位,展现人民主体地位的表征。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党治国理政的具体政策和实践上面来,既要让人民群众始终保持着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并用法律保障的方式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又要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做出评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否优越最终必须由人民说了算。


(四)彰显“依宪治国”“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认真总结党内民主遭到破坏的惨痛教训,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宪法》不仅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而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准则。依法治国最基本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任务的落实,须臾离不开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宪法》是执政党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总依据。这里所论及的“依宪执政”,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强化了《宪法》的法律权威、推动了《宪法》实施、完善了《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习近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党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的这个规定,实质上是以“总纲”的方式把党的全面领导、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从制度上统一起来,彰显了执政党依宪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在未来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尤其不能假借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诋毁和动摇党的领导。当然也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更需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二、《宪法》民主性和人民性的本质价值

(一)《宪法》是全过程民主得以实现的制度保证

现行《宪法》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制定,于1982年12月4日获得通过的,“是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后《宪法》经历过五次较大的修改:(1)1988年《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2)1993年《宪法》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删除“农村人民公社”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3)1999年《宪法》把有关“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4)2004年《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内容;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5)2018年《宪法》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等。《宪法》的五次重要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这个“宪法实施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制度保证,《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宪法》与民法呈现相辅相成的关系,当代法治精神正是在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宪法》发挥着对国家公权力约束和规范的作用,民法则发挥着对公民私权利指引和规范的作用,因而《宪法》被称为“万法之父”,民法被称为“万法之母”。民法的核心是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内容多源自于民法抑或是以民法为依据的。民法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基础的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宪法》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具有制度保证作用。《宪法》的生命力在于法的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宪法》的实施。在这里《宪法》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法原则进行确认、移植、转化和升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即是说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核心问题,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问题,都在于充分运用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宪法》实施问题。

(二)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全过程民主的本质体现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专门法律、部门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还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无一例外都必须“根据宪法制定”或者“以宪法为依据”。凡属于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规定的立法行为一律无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否则都必须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必须自觉的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从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实施原则出发,党组织机构制定的各种政策文件,除了依法转为国家法律法规之外,也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监督。把“政策性文件引入合宪性审查对象范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思想的一个最具理论特色和实践特征的新理念。”《宪法》实施是实现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价值目标的重要举措,而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则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通过合宪性审查把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引向深入,把《宪法》实施的价值理念付诸合宪性审查实践。这样做的实际功效在于提高《宪法》作为行为规则对其他法律规范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裁判能力。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根植于人民的纽带作用,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也是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参与立法的方式察民情、聚民智的重要渠道。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譬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共提出9180件建议,交由194家承办单位去办理并答复;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提交提案5974件,其中立案5044件,办复率达到99.64%。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它代表了56个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和社会难点问题的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民心民力把发展蓝图变成现实。

(三)党性与人民性统一是全过程民主的本质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本质、最根本的民主特征。这个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性特征,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方面面,深刻地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本质。“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党特质与实践原则。”尽管人民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但是中国的社会民主,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只能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来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由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表达制度,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全国人大代表一律由选民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正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人民是否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不仅要看人民在选举时是否有投票权,而且要看选民对代表是否有罢免权。《宪法》规定的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是人民主权付诸实施和人民监督权依法行使的最直接形式。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人民民主具体地、生动地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过程的各环节。”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历史方位上,执政党需要准确地把握党性与人民性的时代内涵,把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原则的认识提升到党与人民在目标、价值、利益上的一致性上。2018年3月《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序言”添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第27条,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些《宪法》补充修改丰富了《宪法》的内涵,有利于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作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并确认“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宪法》实施是《宪法》的生命活力之所在,依宪治国必须做到和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加快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进程,就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促使依宪治国从理论层面向依法治国实践层面转换。

(四)全过程民主标志着美式民主神话的破产

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不同,实现民主的途径和方式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美式民主以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和“权力割让”论为基础,其内涵包括多党竞选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和议会民主制度。“多党竞选制”既是美式民主的核心,又是垄断资本攫取国家权力的主要路径,说白了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以钱买权”行为的制度化。其实美式民主“天赋人权”本身,只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虚幻假设而已,即使它是真实的存在,也不可能通过“权力割让”来形成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是以支配公共物质文化财富为基础的现实权力。美式民主是给垄断资本权力披上“民主”外衣的“资本的民主”、形式上的民主、制造社会撕裂与动荡的民主。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强大的现实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进程的不断推进,构成新生的人类民主政治新形态。这种全过程民主是把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化,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的真实民主。

三、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举措

(一)健全体现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用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人民民主”也因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保障而获得鲜活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据有关权威资料显示,截止2021年4月,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共有262万多人,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权[3]6,赋予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与申诉的权利。“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治化的渴求与期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功能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国家治理法治化依托的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功能,尤其是能够较好地协调国家治理中多元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协同参与国家治理的作用,有利于避免越俎代庖和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内耗。但是当下的“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于静态层面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多重代理关系,表现为横向上各层级人大代表接受来自政党、人大、政府、法律与人民(选民)的多重政治委托与纵向上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两级选举共同构成的一个金字塔型的民意代理框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利于人大代表直接反映人民的意志。”因此,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依据新时代的特征和实际情况,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方式等进行制度调适,以回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需求。

(二)完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制度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资产阶级把“人权”作为封建特权和神权的对立物,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支撑。“人权”口号是资产阶级要求提高政治地位,与封建主争夺统治权的一种表现。世界上的人权都是具体的、现实社会的人的权利,根本不存在脱离社会的抽象人权,“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人们经常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要靠法治作保障,要不断完善生存权、发展权基本人权制度。这即是说,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中国“人权立法”,又称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立法。它既包括人的基本权利由价值理念转变为法律权利,即由价值理念转变为《宪法》权利;也包括普通法律对《宪法》基本权利规定的具体化,即由《宪法》权利具体化落实为普遍实施的法律权利。在中国的权力体系和权力秩序中,立法权始终居于核心地位,这就决定了立法机关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主导性主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保障,关键要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予以支撑和保障。对于生存权、发展权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来说,《宪法》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宪法》权利主要是由《宪法》文本的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共同构成,并非所有权利都能被《宪法》所列举和容纳,“中国宪法更多依靠政治化的方式来实施,即主要通过执政党主导的政治动员提高民众的宪法观念进而实施宪法。”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尤其“要适应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进阶的阶段,以形式法治思维为主、实质法治思维为辅,强化基本权利立法,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自党的十八大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党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抓手,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执政党形象建设的“硬指标”。在党的百年历史上,尽管党经历了“革命者”“建设者”“改革者”“圆梦者”等时代角色转换,但是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形象底色始终没有改变,“为人民谋幸福”“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始终没有改变。

(三)全面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

民主法治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本质体现,也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之治,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这句话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以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就以带领人民为争取民主、反抗压迫和剥削,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为己任,领导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执政党的一切工作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进一步倡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作决策、定政策的最高标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发展全过程民主,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道路,避免了发展中国家通常所遇到的如何处置活力与秩序关系的陷阱。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中国百年民主力量之所在,也是中国之治的成功密码之所在。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10条宝贵经验中,关键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在全面总结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民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引领“中国的民主发展进入历史新时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重大问题,已经严重地威胁到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新时代要全面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需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需要坚定不移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四)坚定中国特色全过程民主的制度自信

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须臾离不开执政党领导下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则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必须把中国式民主和中国式现代化运行过程,同以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为根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因为作为科学性与人民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理想信念,不仅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支撑作用,而且能够为全过程民主制度自信提供便利条件。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无论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还是在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须臾离不开用理想信念做支撑。坚定中国特色全过程民主的制度自信,体现好执政党的形象,是政治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历来认为,党的形象和党的威望如何“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他在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的见面会上郑重宣告:“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勤政为民,是执政党典型的人民公仆形象,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至上就是执政党形塑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执政党在实践中获得的珍贵历史经验。习近平经常讲“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说的就是党的执政理念是否以人民为中心,是否把人民的安危冷暖、切身利益作为党的形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毛泽东实质上就是在阐明党的人民立场。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不动摇,不断把人民至上、人民立场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把它作为执政党形象建设的关键内容。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曾把“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作为衡量党和政府工作是否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评判标准。执政党在人民心目中形象的好坏,源自于人民群众对党执政理念、执政行为和执政绩效的认同和支持。

责任编辑:孙子涛 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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