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是经济增长动能转换、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的新引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造福消费者的新业态、新经济。平台经济的广泛连接性、生态系统性、开放共享性、互惠共赢性、增长爆发性,在快速颠覆传统产业和组织的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和风险,给治理带来了系列挑战和困境。民生智库市场监管研究中心通过深入研究平台经济,分析平台经济监管困难,提出对策建议。
一、平台经济的特征与作用
平台经济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以平台企业为支撑而演化出的新的经济形态。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和各行业渗透融合,不断产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使整个经济特征、商业关系、组织形式和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颠覆性变化。
平台经济具有专业独特性、开放拓展性、集聚辐射性、共享共赢性、快速成长性等特点,它打破了传统大企业的垄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已经成为了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转换、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的新引擎,是世界各国经济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年)》报告,2019年全球市场价值超10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74家,价值总额为8.9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1.8%;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平台经济体,与美国同是平台经济发展和成长最活跃的地区。据阿里研究院预计,到2030年中国的经济规模保守估计将达到70.4万亿元,如果得到良好治理和规范发展很可能突破100万亿元。
二、平台经济引发的问题
平台经济在推动平台组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行业、组织产生了颠覆性影响。同时平台经济的广泛连接性、生态系统性、开放共享性、互惠共赢性、增长爆发性等特征,在现实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和风险,给治理带来了系列挑战和困境。
一是商业欺诈和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例如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杀熟”,利用信息优势对用户实施价格歧视与欺诈。此外,由于平台经济信息不对称,商家提供的和消费者实际获得的产品与服务不对等,产生了诸多产品质量问题、消费安全问题。还有互联网平台中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信息与欺诈行为、劳工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也在平台企业中凸显。
二是平台的垄断风险与恶意竞争威胁。中国三家最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百度公司(Baidu)、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腾讯公司(Tencent),成为中国互联网平台市场中的三巨头,占据了中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的七成。平台市场中巨头企业兼并、合并现象频繁,在线旅游平台中,携程与去哪儿合并,网约车平台中,滴滴、快的、Uber中国先后合并,美团收购共享单车平台企业摩拜。
互联网环境下的平台市场集中趋势十分突出,形成“赢者通吃”、一家独大、众多小型平台企业快速被淘汰的市场结构。获得了垄断地位之后的平台企业也有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破坏行业有效竞争,如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水平,设立霸王条款和行业进入障碍等。例如多家平台爆出了厂家“二选一”的问题,破坏了公平竞争,阻碍了技术创新,并且规模庞大的平台还可能对公共政策、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和压力。
三、平台经济监管的困境与挑战
平台经济作为发展迅速、应用广泛的新业态,给政府规制与监管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第一,是平台法律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困难。平台经济是基于生态网络的开放合作模式产生的新业态,产品质量问题是平台方负责还是该产品的开发商、生产商、运营商负责或共同担责,实际上取决于平台与用户的合约关系中关于权责安排的条款。一旦合约关系不够明确或完整,就容易引发权责纠纷和监督困难。既有的民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难以解决平台事件中的责任认定、侵权赔偿、劳动纠纷的新问题。
第二,平台数据海量,违法违规问题具有隐匿性。尤其是大数据技术所进行的业务创新极具隐藏性,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难以从表面直接察觉。例如,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监管部门很难通过常规监管工具发现和及时制止。此外平台频发的违规违法行为如何取证,数据及隐私安全问题如何治理,质量问题、诚信问题如何系统治理和预防,都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难题。
第三,平台经济具有混业经营和跨地域特性,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挑战。平台经济业务模式具有显著的跨产业特性,对同一平台的监管可能需要两个或多个监管部门同时监管。尤其是某些业务可能采取的“线上+线下”的经营模式,极易产生监管空白地区。此外平台经济消除了企业业务经营的跨地区约束,单个部门或单个领域的监管力量往往无法达到最终监管目标。
第四,平台垄断监管的实践仍在不断摸索中。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对于如何实际开展反垄断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
四、平台经济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1、全国“一盘棋”,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互联网平台跨行业、跨区域的特性,让条块分割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受到了严峻挑战。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区域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很容易形成“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局面,漏洞百出,难以奏效。
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应建立“全国一盘棋”的监管理念。在对互联网平台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和精准研判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统一监管平台。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紧密协同,联合监管,各司其职,有效发挥监管合力,把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落到实处。我国已成立了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且已经有包括工商总局、发改委、工信部等十部门的参与。可以以此为基础专门在内部设立一个针对平台监管部门,深入研究和开展对平台企业和商户的监管。
2、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发挥平台数据资源优势,创建网上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经济经营模式完全是在线上进行,交易双方完全不知道对方信息。因此,可靠的信用将是促成平台交易完成的基本前提。而对于当前我国平台交易中所频发的诈骗或产品质量伪劣问题,建议先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建设和开放,盘活大量静态数据,释放数据在平台治理中的潜在价值,将失信人员或企业拉入黑名单,严重者甚至可驱逐出市场。随后,可再创建与信用相关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或联合激励制度,不断丰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
3、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精准施策、分类监管
在中国的平台经济领域,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如电商、视频、搜索、游戏等领域都有多家竞争者。当然,基于平台用户黏性,中国社交平台的竞争较少。但中国大部分平台行业的竞争都很激烈,存在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因此,需要防止“一刀切”的反垄断监管,应当精准施策、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解决平台出现的问题才能实现有效监管。
为了实现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需要对平台领域进行有效评估,不同的市场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不一样。有的是垄断问题,有的是资本无序扩张问题,有的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有的是隐私泄露的问题,有的是安全问题。然后,针对真正的问题采用最适当的法律手段,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4、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多方参与社会共治
充分调动平台企业参与社会共治。首先,互联网企业是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可以对不遵守规则者进行处罚,包括信用体系、店铺排名、关闭店铺、扣除保证金等,手段丰富,直接影响平台用户的经济利益。其次,互联网企业掌握先进的大数据技术,熟悉互联网运营规律,可以充分发挥数据监管优势,创新监管方式。第三,互联网企业可以充分运用用户评价机制,针对用户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为监管提供一手数据
。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