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青岛讯(吕勇进 通讯员 刘畅淼 王伟伟) 9月16日下午,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交警大队天水路中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炸街车,核实炸街事实后当场处罚。
当天下午16时45分许,天水路中队民警巡逻至建水路时,发现一辆鲁BN9***白色轿车行驶过程中发出刺耳的轰鸣声。民警示意该车停下接受检查。驾驶员刘某某承认改装事实,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改装车的危害,表示尽快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消除噪音污染。民警在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依法对刘某某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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