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学友
周立太律师
周某和黄某是叔侄关系,是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某镇一个村的人,都生活在省城成都市。
侄子黄某继承父业,并与表叔合作,双方互为经济往来。不料,叔侄反目,走上法庭。
叔叔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侄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侄子偿还叔叔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87.9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侄子及其公司资金被强制执行。
正当侄子一筹莫展之际,著名律师周立太接手该案,另辟蹊径,没有申请再审,而是另案起诉,要求叔叔返还不当得利487.9万余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7.6万余元。
叔侄反目,侄子被判偿还借贷款项
1990年出生的黄某在18岁那年,父亲出车祸不幸去世,其父公司群龙无首,不谙世事的他,弃学从商,用稚嫩的肩膀,扛起了父亲留下的基业。
“我没经历过什么世面,在我最困难时期,表叔周某帮我出谋划策,教诲为人处世,让我学到不少知识”。叔侄相处融洽,黄某也一直对周某心存感恩之情。
经过多年的积累,黄某带领着施工队伍,在建筑行业,做得越来越好。
2012年9月10日,黄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700万元,他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和母亲为股东,各占90%和10%的股份。
公司成立后,黄某更是如鱼得水,仅2013年一年,就赚了数百万元。公司发展越来越好,准备扩大规模的黄某,和表叔周某之间合作,并有了较多的经济往来。
但是,几年后,叔侄间的合作,开始出现裂痕。
2022年8月20日,周某将黄某及其公司以及黄某的妻子和母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偿还欠款本息485.4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4.2万余元、律师费21万余元(共计530.7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其中,周某提交给法院的一份证据为周某作为甲方、黄某及其公司作为乙方和丙方并签字盖章的《还款协议书》。
该协议书显示,鉴于2014年5月3日起到2016年10月27号之间乙丙两方共同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截止到2022年4月17号止,乙丙两方应支付人民币2454004元利息。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欠本金4954004元。
该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违约金(欠款总额5%)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还约定了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周某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金牛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还款协议书》系对相应期限内的相关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结合原被告所称的其往来账目上千万之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协议的结算款项存在错误,被告对此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协议并无被告黄某之妻、之母签名,不能证明她们系借款人之一,部分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黄某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并无证据证明相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黄某之妻对其知情且愿意还款,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黄某之妻、之母对案涉借款存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之妻、之母承担偿还义务,其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违约金约和利息以及律师费等实际情况,2022年12月20日,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及其公司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87.9万余元。
黄某及其公司上诉后,2023年4月17日,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2年10月,根据周某的诉讼保全申请,金牛区法院查封、冻结了黄某及其公司、黄某之妻、之母的房产、车辆和账户资金。
判决生效后,2023年5月24日,黄某公司账户416万元人民币被强制执行。
侄子反击,起诉叔叔返还不当得利
民事判决生效后,只能走申诉程序,但申请再审,很难胜诉,黄某一筹莫展。正在此时,一位朋友提醒他,“找周立太律师,他会有办法”。于是,黄某找到了周立太律师。
周立太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按照一贯思路申请再审,或者再审驳回后走法律监督,而是另辟蹊径,决定另案起诉,“黄某支付给周某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周某应得的金额,超出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一位非常重要的证人证实,还款协议书中的金额,是根据周某提供的手写的往来账材料计算的,双方均没有提供银行流水;签订还款协议时,出于对周某的信任,就按照周某手写的往来账计算的,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后来,黄某把银行流水打出来,发现与还款协议记载的金额有误差。在周某起诉黄某一审庭审时,黄某一直要求与周某重新算账,周某一直不同意。
针对这种情况,周立太律师找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3月至2022年包括从第一笔借款到最后一笔经济往来的所有账目,进行了彻底全面核算。
经核算发现,黄某实际向周某及周某指定账户支付金额为18934842.49元,周某实际向黄某转付金额为16102607.00元。
上述数据足以说明,黄某不欠周某本金及利息,周某以尚未核算的还款协议而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划走黄某公司账户416万元,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给黄某及其公司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为此,黄某及其公司作为原告,周某及其妻子作为被告,决定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诉至法院。
8月3日上午,黄某向周某户籍所在地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邮局EMS特快专递方式,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黄某诉表叔周某不当得利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周立太:金牛区法院涉嫌违法查封
周立太律师认为,金牛区法院审理周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没有审查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是超标的查封且一直未予解封”。
周立太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金牛区法院审理周某诉黄某借贷纠纷案时,黄某提出对相关账目流水进行审查核算,却未被准许,“未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和款项流向等事实进行实质审查,流水账目不清,仅凭还款协议,如何断定案涉具体金额?还款基础是什么?”
周立太认为,虽然黄某及其公司在还款协议上签名盖章了,“但这并不必然可以证明还款协议中的相关金额就都一定是真实准确的”。
“金牛区法院还存在违法查封问题,包括超标的查封、超期限查封问题”,周立太说。
周某将黄某及其公司和黄某之妻、之母列为被告诉至法院,金牛区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认定,黄某之妻、之母不是借款人;部分借款虽然发生在黄某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并无证据证明相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黄某之妻对其知情且愿意还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之妻、之母对案涉借款存在约定或法定偿还义务,周某要求黄某之妻、之母承担偿还义务,该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此,金牛区法院判决黄某及其公司承担还款义务,黄某之妻、之母不承担还款义务,也就是说,该案与黄某之妻、之母“没有一毛钱关系”。
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黄某多次向金牛区法院要求解除对其母、其妻财产查封冻结时,法院只解除了对他母亲财产的查封和账户的冻结,他妻子的财产却没解封,理由是“查封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证明是我妻子个人财产”,黄某对此感觉无可奈何。
周立太认为,生效判决未判决黄某妻子承担偿还贷款责任,依法应当解除对黄某妻子财产的查封,“不予解封与生效判决自相矛盾”。
判决标的490万元左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从公司账户划走410万元现金,还有80万左右未执行。
黄某介绍,目前,查封的黄某一辆汽车价值125万元、一处房屋价值170万元,查封的黄某妻子两处房产价值500余万元、两个车位价值4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70万元。
“共计查封财产价值900多万元”,周立太认为,“金牛区法院超标的查封,严重违法,应予纠正”。
黄某反映的金牛区法院超标的查封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几时能够得到解决,我们也拭目以待。
编辑:陈建秀
责编:杨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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