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着法槌的落下,被执行人唐某懊悔的眼泪也落了下来。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声泪俱下的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17年10月,唐某因合同纠纷被南通崇川法院判决支付金某27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因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然而唐某在履行了一期付款义务后没有再履行剩余债务。因此,金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唐某履行全部剩余债务。
恢复执行期间,唐某获得650万元厂房转让款,但他仅偿还了金某60万元债务,其余钱款汇入自己掌控的他母亲名下的银行卡内。同时,唐某明知被限制高消费仍花费25万余元购买汽车用于日常出行,且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其余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出借他人及挥霍消费等。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崇川法院依法将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及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经过网上追逃、多次研判,最终在苏州将唐某抓获。侦查终结后,崇川检察院经审查,于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崇川法院受理后,由党组书记、代院长陆燕红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崇川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亚出庭支持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崇川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表现。有的被执行人“耍滑头”隐藏、转移财产,与执行人员“躲猫猫”,以为可以躲避执行。事实上,这种行为反而会让自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常在各公开场所或媒体被曝光甚至悬赏;更严重者会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
另外,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辩称,转让厂房所获钱款多数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认为金某的债款无需急于偿还。被告人此举不仅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而且缺乏法制观念,无视司法权威,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崇川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持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规范拒执案件移送程序和移送效率,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图文:丁学文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