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小伙李某酒后按摩
突然两眼睁大,身体抽搐
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是技师按摩引发疾病
将沐足店诉至法院
索赔135万余元
近日
广东省韶关市中院
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按摩时突然抽搐不治
据法院认定,2021年3月19日晚,李某及其工友余某等几人在韶关市喝酒,当晚22时许,李某及余某回到公司项目部,并由段某开车送其二人前往金某公司经营的沐足店。
22时44分,李某进入沐足店,金某公司员工廖某于23时01分进入李某所在的305房间,廖某称其闻到李某身上有酒气,在为李某掏耳朵后按摩了李某的右手,后于23时10分左右发现李某两眼睁大,遂立即通知其他服务员,其他服务员立即前往307房间将此情况告知李某的朋友余某,沐足店的经理拨打了120电话。
余某到305房间后发现,李某身体抽搐,呼吸困难,便立即电话联系在车上等候的段某并对李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及心脏压搏。23时23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对李某实施抢救,后转移至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显示,李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且检材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34.3mg/100mL。
家属:沐足店罔顾“酒后不能按摩”规范
上有老下有小,一家人备受打击。李某家属认为,金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135万余元。
“按摩的刺激是受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的主要诱因,换句话说,按摩的刺激与其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家属一方认为,沐足店罔顾“酒后不能按摩”的基本保健医学常识和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对受害者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导致悲剧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沐足店:酒后按摩是普遍做法
“李某年仅25岁,正处壮年,身材魁梧。”金某公司称,公司员工是在征询李某的同意后才为其提供按摩服务。
金某公司认为,李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具有突发性,金某公司的员工在对李某身体状况难以判断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须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按摩是导致李某病发的诱因,且引发李某发病的诱因可能有多种,甚至存在李某在任何状态下(如行走、坐着、睡觉)都有发病的可能。
金某公司辩称,酒后按摩是日常生活的普遍做法,且不为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所禁止。“到休闲场所按摩是当今人们比较普遍的休闲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相当一部分人酒后按摩的情况。”
一审:死者自身担主责
一审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消费者喝酒后到金某公司处消费,金某公司作为服务单位,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仍然为李某提供按摩服务,李某在金某公司经营场所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金某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金某公司提供服务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金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李某本人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酒后仍前往金某公司接受按摩服务,加上李某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发作导致的,确定李某本人承担本次事故90%的责任。
一审判决,金某公司向李某家属赔偿13万余元。
二审:难以认定按摩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金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不低于60%)。金某公司则坚称无责。
韶关中院认为,司法鉴定显示,李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对于李某接受按摩的行为是否是引发其心脏疾病的诱因,《鉴定文书》未做论述,而家属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定按摩是引发李某死亡的诱因,故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难以认定李某在金某公司接受按摩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家属还认为,金某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并提供了同行业其他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从家属提供的照片来看,照片上载明的是酒后严禁蒸汽、醉酒后不宜蒸汽推拿等内容,而李某仅是酒后按摩,并非蒸汽或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按摩,图片显示的内容与本案的情况并不一致,故无法以此认定金某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但金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按摩保健的企业,对其客户生理健康的谨慎程度应当高于一般商户,顾客在酒后等状况下进行消费,更应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引导客户做出理性选择。本案中,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系酒后进入公司消费,但并无证据证实金某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就酒后按摩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对李某进行了提醒或说明,故金某公司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考虑到金某公司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后果因果关系较为薄弱,故一审法院认定金某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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