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虽然离婚了,但因经济原因,70来岁的邵某与前夫徐某仍然共同居住在男方的公租房里。2021年2月3日,两人发生冲突,激动的徐某竟将前妻邵某从三楼窗口推至一楼,虽然楼下的雨棚缓冲“救”了邵某一命,但坠落的冲击仍然导致其肋骨骨折和身心巨大创伤。此后,邵某多次报警称受到前夫威胁……
1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案件承办人曹艳梅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迅速与区妇联、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合作,在24小时内审理并送达了裁定书。
申请人邵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均已年过七旬。早在2014年,当时还是夫妻关系的两人不堪长期争吵,选择协议离婚。
虽然两人离婚了,但因经济原因,双方仍然共同居住在男方徐某的公租房里。
小小的房屋仅有二十多平方米,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两人并未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停止争吵,多年的矛盾积累让两人依然充满怨念。
2021年2月3日,邵某和徐某再次发生冲突。争执之下,口头谩骂演变成肢体冲突,激动的徐某甚至将邵某从三楼窗口推至一楼。
虽然楼下的雨棚缓冲“救”了邵某一命,但坠落的冲击仍然导致其肋骨骨折和身心巨大创伤。
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保护
虽然这起人身伤害案已由上海虹口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同住的实际情况仍然让邵某提心吊胆。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邵某多次报警称受到前夫威胁,对方扬言要放火、杀其放血。鉴于同住的实际情况,前夫的威胁在邵某看来像是一颗不定时的“炸弹”,自己随时可能身处危险之中。
考虑到人身安全,邵某以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多份报警记录等材料为证据,向上海虹口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徐某多次对邵某采用身体伤害、言语威胁等侵害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邵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也是给予施暴者的“警示牌”。
为了让裁定符合实际,避免“一纸空裁”,法官约谈了当事双方,细致询问了其生活环境。了解双方离婚后一直同住的事实后,结合其经济状况,曹法官认为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和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请求难以实现,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下达后,曹法官上门向徐某送达了裁定书并解释了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徐某予以口头教育和训诫。随后,曹法官分别与区妇联、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送达裁定书,请他们依法协助执行,随时关注双方情况。
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知多少
Q:离婚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吗?
A:适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Q: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即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Q: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符合哪些条件?
A: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Q: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规定哪些措施?
A: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Q: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
A: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Q: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A: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Q: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哪些法律后果?
A: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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