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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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

马某冒充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诈骗该物流公司财务92.85万元人民币,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起诉至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期间,马某主动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案件本该就此结束,但马某却突然变卦,以自己未实施诈骗为由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予以支持,遂建议宁波市中级法院收回一审因其认罪认罚而给予的量刑减让。


最终,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马某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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