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新闻网讯 (记者 孙涛) 宋才发,1953年生, 湖北省武穴市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民委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法学院院长兼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处处长兼学校“211工程”办公室主任等职。社会兼职有教育部法律专家顾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西部大开发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鉴定专家,国家出版基金委员会评审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评审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评审专家等。被广西民族大学特聘为“相思湖讲习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被聘为国家发改委“中宏网”中宏观察家等。
宋才发教授专访:
《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
北京讯3月2日电 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28日主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述职报告会。这两个会议一致强调,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做好2022年农村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全国两会”隆重召开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乡村振兴促进法》解读人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应邀就有关话题接受《人民法治》杂志社、人民法治网熊文胜主任的专访。
一、中共中央提出的共同富裕目标对乡村振兴有何重大意义?
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是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灭压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就是让全体人民共享幸福美好生活。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新的新发展阶段,唯有通过高质量发展,才能补齐民生保障存在的短板,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满足其对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既是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立下的社会契约,也是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所在。中国所走的共同富裕道路,是一条“普遍达到生活富足”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规划到2035年,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全体人民富裕生活迈上新台阶,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共同富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即是说到2050年的时候,我国城乡差距消失、区域差距显著缩小,全体人民富裕生活水平达到新的层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基本实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那天起,就自觉地履行“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重任,成功地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的共同富裕不仅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而且有别于整个西方世界的现代化体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入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三农’工作重心已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级党委要扛起政治责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这就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
必须以更大的力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2年应该怎么干?中央一号文件聚焦重点任务,对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做出了全面部署,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目标要求。党中央强调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制定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开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把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建立乡村振兴表彰激励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要完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职能作用,把党管农村工作的政治优势进一步转化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动力。破解乡村发展困境,关键在于提升乡村建设的质量,乡村建设要兼顾“硬件”与“软件”,这是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乡村建设要统筹发展战略,既要自上而下顺应发展规律,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不超越发展阶段盲目建设,明确建设时序,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又要自下而上立足乡村现有基础,因村制宜、因需制宜,注重现代生活和传统风貌的结合,注意避免在“空心村”的无效投入,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千村一面”,更要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开展农村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推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让越来越多的村庄实现产业旺、环境美、农民富。
二、共同富裕目标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国家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4)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5)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要在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乡村振兴促进法》所要达到和实现的共同富裕,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的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我国所走的这条“共同富裕”道路,绝对不是什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轮回”,绝对不会再走“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老路,也绝对不是要搞什么“杀富济贫”式的运动。在实施乡村振兴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尊重人民意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只有真正做到“人人参与”,才可能实现“共同分享”,才能从“共建共享”走向“共同富裕”。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体现了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理念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价值体现,应当用法治保障的方式和手段,促使乡村振兴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彻底摆脱贫困状态、过上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推动和促进共同富裕;要继续坚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不动摇,采取“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我国社会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公民的合法收入和财富积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新时代宪法的基本要求,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先富带后富、帮后富”的路径,通过补齐社会弱势群体“短板”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绝对不能也不会通过“削平”先富起来这部分群体的财富来实现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两者在其共同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上是一脉相承的。总之,《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乡村振兴促进法》如何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遵循。《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本质,就是要彻底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把农民群众从千百年来的贫瘠生活中解救出来,促使他们走上共同富裕的幸福道路,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如期实现奠定厚实的基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出用于民生保障的力度,完善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有成效地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要进一步激活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十四五”期间落实和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利于提升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实生效,为乡村优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一项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从全局高度准确把握和积极推进。”中国经济当下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正在由“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统统聚焦到了发展质量上,因而新发展阶段的突出任务和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在竞争无比激烈的世界贸易市场上,没有质量无异于失去市场、就会血本无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促进法》要保障共同富裕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塑造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重视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改善我国生产要素质量和配置水平,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乡村振兴促进法》促进乡村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标志着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因之而转变为新的发展阶段。这个新阶段是由经济社会新的发展事实、国内外环境和条件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当下和未来的发展不能继续走传统发展的老路,必须通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道路。共同富裕首要的和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富裕”,要通过实施新发展思维、新发展理念、新发展路径,带动农村不同收入群体走共同发展道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中国的现代化是遵循高质量发展规律的现代化,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实现质量和效益有机统一,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依靠自身能力实现技术崛起,是衡量是否具备实现共同富裕条件的坚实基础和关键要素。不卧薪尝胆地解决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就无法实现靠自身实现技术崛起,就无法使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未来国内市场拓展的空间还很大,“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供给约束、体制和政策约束等影响,内需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扩大内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不仅包括一些短期性的刺激国内需求的措施,而且应该更多着眼长远,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充分释放国内需求潜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要继续扩大政府对农村农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处理好投资与消费的合理关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平衡机制。在加快补齐农业投资短板的同时,促进民间和多元投资持续增长。在新阶段、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不断提升国内国际双向投资水平,推动乡村振兴需要的国内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无阻。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国家治理法治化,更不可能有国家治理现代化,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是治国安邦的深厚根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任务,为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基本遵循。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是执政党在新时代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是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乡村法治化建设需要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各有其独立的内涵,三者共同服务于乡村治理体系,它们之间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功能为:“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主干内容,“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底线,“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辅助工具。传统的乡土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循环往复的社会,其循环往复的根据就在于它通过一种习俗性的生活维系得以保存和传承下去。社会主义法治是实施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根本依托,是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赋予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所有参与乡村振兴实践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所应担负的责任,明晰了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以权力清单的方式规范了具体的目标责任以及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资料来源于《人民法治》、人民法治网,人民视点—解读您所关注)
责任编辑:孙子涛 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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