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一周年之际,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涉嫌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这是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案情经过
2021年9月,被告人高某在杏花岭区某小区7层,酒后泄愤将家中铁质电脑主机从窗户扔出,坠落到单元楼门口公共人行通道处的一名行人身旁。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院坚持主动履职,通过提前介入等方法,提高了办案质效:一是针对侦查机关从高某家现场勘查扣押的物证及相关笔录,准确甄别涉及到本案的物证,及时、有效地固定了定罪量刑的证据。二是围绕犯罪构成,引导侦查机关细化勘查笔录,要求侦查机关对行为地、结果地全面、及时勘察,节省了大量的办案时间。三是该罪名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针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检察官在研究法律规定的同时大量收集类似判例,通过研判,准确打击了犯罪。
同时,办案过程中,我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申请,我院落实高检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从严把握证据标准、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加强与辩护律师、家属的释法说理、宣传教育工作,准确把握案情,充分解读政策,更好凝聚共识,减少社会对抗,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地落实。
被告人高某认识到自己的酒后不理智行为给社会公共秩序危害,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罪悔罪,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辩护律师、被告人接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杏花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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