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能力是安全发展的保障。
基层治理能力是社会和谐之根。
做好基层治理首先明确:基层协商治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机制,协商、民主与共识是贯穿基层协商治理全过程的三个要素。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源自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内嵌于中国人日常生活。把“有事好商量”作为"协商”的内在价值,有利于降低协商的复杂性,为构建有“温度”的基层治理奠定基础。
基层协商治理如何以“民主”为价值引领?民主的核心要义是以解决人民问题为价值依归。“基层协商治理既是协商的过程,也是民主的机制,让协商治理体现出人民民主中‘人民存在’的精髓、‘全过程’的链条,以覆盖基层所有的利益主体,凸出人民民主中‘人民’的要义。
“民主”是为了尊重人的权利、满足人的诉求,而不是在多数与少数的对立中创造冲突。“只有凝聚共识,协商治理的结果才能够涵盖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够化基层矛盾为团结、化基层戾气为祥和。”
弘扬良法善治,建设法治强国。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依法治国并不是以法律为手段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是基于“良法”为根本依法治国。“良法”是一种能反映人民意志和诉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规则。实施良法的愿景是达到“善治”即通过治理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运转有序和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整体氛围。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稳健发展的国家需要“良法”与“善治”共同发挥作用,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内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王安石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解决社会发展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法治中国。良法是在立法过程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广征民意,适用民情,以制衡公权力的形式为受侵害的群众提供充分的救济。正因如此,公民的权利也才能真正得以保障。可见,没有良法就没有善治。
善治是良法的之目的。韩非子有言:“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如果说良法是政府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所绘就的一幅蓝图,那善治才是将良法变成现实的重要方法。回溯中华上下五千年无论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秦朝还是“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盛唐,都体现了,良法善治的“天下大治”。这些朝代具有一些共同点,那就是:励精图治,变法图强。由此不难总结出,法律是社会治理的规则,通过执行将法律变成善治是法律制定的目的,假如只有良法而无善治,法律就失去了为民服务的本质,社会治理也难以实现善治的结果。
与此同时,善治也是良法的有效补充。如果一个社会仅靠刚性的法律条文去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变成僵硬规则下的利益交换,毫无人情味可言。而在良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能够根据具体问题采取差异化的形式,把冷冰冰的规则转换为富有温度的柔性治理,既能让身处其中的社会成员感受到人情味儿,提高他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也能大幅提升法律执行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法律相对于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解决新时代发展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善治可以化解这种不协调状况,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短板,为法律有效地适应社会发展节奏提供动力。
良法与善治均为法治的应有之义。作为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水平是一国治理能力的体现,而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依法治国,既需要以良法“立规矩”,朱熹言:“法立而能守,则德可久,业可大。”合理的使用良法进行善治,并加以实践,我们方能朝着法治昌明、正义可期、国强民安的理想社会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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