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避免争吵的最佳方式?

眼不见为净!

小夫妻说干就干,

结婚、离婚、再结、再离,

房子易主,

老妈赶走。

可别忘了,

老妈也是有人“罩”的哦!

近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于父女之间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回顾

离婚后,李某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前妻俞某和女儿小悦居住,产权登记在小悦名下,俞某出资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具。

入住后,因反对小悦与小石谈恋爱,母女二人时常发生争执。小悦执意与小石结婚,婚后两代人同处一室。矛盾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肢体冲突报警。母亲认为房子有她的一半,要求女儿把房子卖了分一半价款给她,女儿则提出安排母亲去别处居住。

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小悦与小石打算暗度陈仓:先离婚,暂时回避卖房分钱的问题。小悦怀孕后,为办准生证,二人又复婚,并立即将房子以婚内协议的方式过户给小石,然后再次离婚并约定房子归小石所有。“房主”小石将门锁一换,理直气壮地要求前岳母俞某迁出。

此时,作为前夫和父亲的李某看不下去了,认为女儿女婿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对前妻俞某进行扶养、扶助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儿女婿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房子恢复登记到女儿小悦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悦与小石就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小悦、小石应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恢复登记至小悦名下。关于小悦、小石与李某、俞某之间客观存在的家庭矛盾,建议各方积极面对、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妥善化解,以期回归和睦、融洽的家庭氛围。

法官说法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雨青)

一、李某是否有权提起该诉讼?

从李某为小悦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到涉案房屋交付后的居住使用状况,再到小悦与俞某共同居住产生矛盾后,小悦提出的方案等综合分析,李某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小悦时附有容俞某居住的义务,小悦应当履行该义务。现小悦通过婚内协议等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小石名下,并欲通过小石使俞某迁出,进而不履行赠与附有的义务,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赠与人,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该诉讼。

二、小悦通过与小石达成婚内协议,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小石名下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虽然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支配物权应尊重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应当有所限度,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小悦与小石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所隐藏的目的是为了使母亲俞某迁出,意图使用法律手段规避道德风险,既损害了俞某的居住权,更不为社会公众道德评价体系所接受,故二人的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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