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首次印发《办法》强化司法办案活动内部制约监督 ——聚焦违法行使检察权行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头条陕西网讯(通讯员:贺增国)为进一步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构建上下贯通、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检察内部制约监督体系,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日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制约监督工作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办法》共五章31条,分别从职责权限、制约监督内容、智能防控及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建立由驻院纪检监察组、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等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总研判,分类处置司法办案活动制约监督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建立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体系。
《办法》明确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重点对6种情形案件监督管理,及时听取检察官报告案件进展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与本院上级院类案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检察官有违法行为的。
《办法》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纠正、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检察机关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机关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规定,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执行办法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督察部主任朱飞云说,《办法》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建章立制工作的制度化成果,是司法责任制的细化和落实。这一制度彰显了“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这一刚性铁律,不仅压实了办案部门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也强调了驻院纪检监察组、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公诉等部门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明确提出监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从严治检、司法为民,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本期编辑:孙子涛 范晓鹏 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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