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2020年春节,雨雪天气,按照当地民族风俗,全寨相互之间邀约喝酒过新年。

当日李辉、李军等13人相聚在73岁的李军家拜年喝酒。18时左右,44岁的李辉酒后准备回家,于是独自离开。但由于路滑,李辉不小心摔倒受伤。

李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付医疗费44100.93元。

司法鉴定所对李辉的鉴定意见为1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2021年7月,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于是李辉将李军等12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918895.82元的40%,即767558.33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辉、李军等12人,按民族风俗,相互之间拜年喝酒,基于双方系家族关系,且符合当时的民族习惯。

李辉酒后摔伤致残事实存在,但对于李军等12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亲属朋友间的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属社交自由空间。

相互间饮酒交流感情,增加情谊,属正常的民风民俗拜年贺岁的饮酒习惯。

因李辉与李军等12人双方在饮酒过程中,同桌餐饮期间,李军等12人并不存在对李辉进行劝酒、灌酒、胁迫喝酒、诱导喝酒等行为。李辉离开聚餐地,也未出现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力,或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情形。

因当天雨雾天气,路面湿滑,李辉摔伤地点虽然离组织者家较远,也不排除系自身原因引起。

李军等12人也无法预见发生危害的可预见范围,对李辉的受伤情况不存在过错。

李辉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军等12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属举证不能。李辉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李辉负担。

2021年11月,李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李辉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引起了同饮者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同饮者饮酒后,应当互相照顾,彼此搀扶,避免彼此因醉酒而受到损害。

自己与李军等12人饮酒后,天已黑,并且外面还下着雪。众人皆知,在这种天气下醉酒外出,很容易摔倒。

但是,在自己外出时,并无任何人对其进行搀扶。李军等12人均没有履行,共同饮酒人基于饮酒行为产生的照顾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辉说,李军等12人以醉酒不能互相搀扶为由,提出抗辩,前后矛盾。李军等12人首先说:大家都醉酒,不能互相搀扶。其后他们又说:有人摔倒在门外,我们及时去看,并及时送他去医院。

连互相搀扶都无法做到,又怎能将其送至医院呢?

结合送医情况来看,李军等12人并非醉得不省人事,不能互相照顾。而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尽到同饮者的照顾义务,一审法院对此并未认定,忽略了重要事实。

李辉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劝酒、灌酒、胁迫喝酒、诱导喝酒等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李军等12人仅提供了聚会现场照片复印件一份,无法得出互相不存在劝酒、灌酒、胁迫喝酒、诱导喝酒等行为。

结合李辉及李军等12人醉酒情况来看,彼此之间互相劝酒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了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

李辉说,李墨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李军作为饮酒场地和酒水的提供者,参照民法典关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归责原则来看,其未尽到提醒大家控制酒量、照顾醉酒人员等必要的照顾、扶助义务,对李辉的受伤有过错。

一审中,李墨以李辉是自行前往,没有邀约他为由进行抗辩。但结合实际生活来看,家族式聚会大家并不会存在不叫某个人的情形,且李墨对此也没有提供有力证据。

李军等12人默许了大家在一起喝酒,因此就应当履行基于活动组织者、场地酒水提供者、同饮者的相关义务,并承担因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的责任。

李辉说,因为本次聚会醉酒意外事故,自己遭受到1级伤残的伤害。自己后半生只能在床上度过,妻子无任何经济来源,且要天天守在身边照顾自己。家里还有未成年女儿,儿子也因为无钱交学费而辍学。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12被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辉受伤系事实,但李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及酒后的行为负责,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

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李军等12人对李辉进行劝酒、灌酒、胁迫喝酒、诱导喝酒等行为。

李军等12人也无法预见发生危害的可预见范围,对李辉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故一审认定李军等12人对李辉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李辉负担。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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