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我走的时候她还能动,我没有杀她。”在审讯室里,解某金突然改口翻供。原以为一桩时隔16年的案件就此盖棺定论,却不料横生变故,案件还能顺利的办成吗......

16年前的“悬案”

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是中国最大的渔港和海水产品交易地,向有“渔都”之称,渔港每天停靠的渔船有数千支,流动人口众多,让这个渔港小镇显得繁荣而静谧。

2004年3月的一个早上,一声呼救打破了渔港的平静。位于沈家门滨港路的一出租房内发生了一起凶案,租住在此的安徽籍女子吴某被害。经鉴定,吴某系被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从现场情况分析为卖淫后遇害。

案发地周边环境

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还调取到了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几段监控录像,但当时全国性的DNA数据库还没建立起来,调取到的监控录像画面也十分模糊,限于技术手段落后,破案条件不足,警方只能将这些线索尘封保存。这些证据材料也成为多年后,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

案发后,警方发出协查通报,展开了大面积的排查,但一无所获。凶手犹如人间蒸发一般,杳无消息。随着时间的推移,破案希望越来越渺茫,难道这起案件就这样成为一件“悬案”?

然而,天不藏奸。随着刑侦技术和DNA比对技术的日益成熟,2020年6月,案件迎来了转机。在命案、积案侦破攻坚行动中,舟山警方通过海量DNA数据比对,锁定了一个名叫解某金的山东籍男子。

犯罪嫌疑人解某金

同年6月12日,时年48岁的解某金在当地被抓。随后,他被押解回舟。

凶手另有其人?

到案后,解某金先是百般抵赖,拒不认罪,面对公安机关的有力审讯,他难以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其供述,2004年3月1日,他务工所在的一艘台州籍渔船靠泊沈家门渔港。当晚,解某金上岸闲逛,在沈家门滨港路遇到招嫖的被害人吴某。二人谈妥嫖资后,当晚解某金至吴某的暂住处包夜嫖宿。次日凌晨当解某金欲再次与吴某发生关系时,二人因嫖资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为了防止吴某喊叫,解某金情急之下用手机充电线勒住了吴某的脖子。仓惶间,解某金夺路而逃,趁着夜色,乘上小舢板船,返回了渔船。

第二天,解某金所在的渔船就驶离了沈家门渔港,从此遁形千里,逃离了舟山。

“当晚12点前我就离开了,走时我看见她还能动。”作出有罪供述没有多久,解某金翻供了。本以为盖棺定论的案件波澜再起。

解某金虽承认案发当晚到过被害人吴某租住处进行嫖娼,也实施过勒颈的行为,但始终辩称在案发当夜12点前已离开现场,而当时与吴某租住屋仅一墙之隔的邻居证实,次日凌晨四五点左右吴某房间还有动静及开关门声。解某金的辩护人提出:“嫌疑人离开现场时间与被害人死亡时间矛盾,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次日凌晨5点前后,黑衣男子出现在码头

凶手会另有其人吗?事发现场没有其他的目击者,只有几段模糊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案发当晚,一名黑衣男子和被害人吴某多次出现在滨港路附近,次日凌晨5点前后,黑衣男子又出现在滨港路码头,随后消失在夜色中。

无法证明的“证据”

“解某金离开的时间真如其辩解吗?被害人死亡时间到底是几点?视频中的黑衣男子又是谁?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定。”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舟山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王静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反复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及当年存下的监控视频,发现公安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解某金有罪供述突破自然,可信度高,于是不予采信其辩解,并针对案件疑点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进一步侦查。

侦查机关结合案发时尸体解剖记录的尸温、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等,推断出吴某死亡时间为次日凌晨4时30分至5时左右,但因监控设备距离较远、光线不足等原因,视频中的男子身份依然成谜,解某金离开现场的时间更是无从考证。

“犯罪嫌疑人做案时间存疑,该案仍是无证之罪,难以定案、起诉。”王静介绍,虽然现场提取到的DNA、指纹等证据都指向解某金,但由于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加之当年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案的证据链存在先天的缺陷。

天网恢恢证据“复活”

人命关天,证据关命。如何补齐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断开的证据链?舟山市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委会对案件进讨论后,向浙江省检察院进行了案件汇报,浙江省检察院派员赴舟专门指导办理此案。专案组在全面审查该案后,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利用图侦技术对几段监控视频中出现的相关人员作图像、步态等同一性比对。

随着图侦技术的上场,这几段沉睡了十几年的证据得以“复活”。经过反复图像比对和大数据分析,最终确定了视频中多次出现的男子正是解某金,案发当夜解某金的活动轨迹也得以还原:当晚12点前后,解某金与被害人吴某一起买东西,后回到了滨港路附近的吴某租住处,次日凌晨5点左右,解某金又出现在滨港路,随后从滨港路走入附近码头,乘小舢板回到了打工的渔船。

至此,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嫌疑人所谓的半夜12点前即离开现场的辩解不攻自破,全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2021年6月10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

2021年5月,舟山市检察院以解某金故意杀人罪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解某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解某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解某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解某金故意杀人上诉案。庭审中,面对解某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监控视频不清晰不能证实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司法鉴定人员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向法庭展示了经过清晰化处理的多组关键图片和视频文件。“是她先打我,我才勒了她脖子……”铁证面前,解某金再也无从抵赖。

近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解某金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经18年,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王静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被害人终获告慰。”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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