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踏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必须予以重拳打击。
2021年,全市政法机关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共移送拒执罪线索108条,判决27件30人,移送数及判决数均超过前三年的总和,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均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01
丁某杨等六人虚假抵押规避执行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分别向民生银行借款140万元并相互提供担保。同年12月,丁某杨夫妇单独向该行借款90万元。因到期未足额还款,民生银行于2016年6月至8月陆续将其诉至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2017年3月至4月,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2018年2月,丁某杨、庞某明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并要求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致使民生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流至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至9月,检察机关对丁某杨等六人提起公诉。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某杨等六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登记,执行期间又持虚假诉讼所得生效裁判文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本案作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查处迅速、惩戒有力,充分彰显了公检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2
沈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5日,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后因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害人家属向张家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沈某某入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本案件恢复调查过程中,法院查明沈某某于2019年10月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协议约定存款15万元归儿子所有,两套拆迁安置房归前妻及儿子所有,并分别登记在其前妻及儿子名下,而自己未分得任何财产,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遂于2020年12月3日将沈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迅速查明了沈某某的犯罪事实,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家港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沈某某在明知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前妻和儿子名下,却让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迟迟得不到赔偿,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类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应当予以严厉惩处。
03
周某两次承诺腾空房屋仍拒不履行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小贷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拍卖、变卖周某名下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欠债务,该案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周某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均因“无联系电话”“收件地址长期无人”退信。2019年6月,法院裁定拍卖周某名下房屋,执行人员前往涉案房屋实地调查,因屋内无人应答,遂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拍卖裁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周某及其父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后法院凌晨行动将周某拘传到庭。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周某初次承诺15日内腾空涉案房屋但未履行,被处以15日拘留。提讯过程中,周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再次承诺限期内腾空。后周某手机号码停机无法联系,法院再次上门实地调查,发现周某一直躲在屋内紧锁大门,周某父母年纪较大、对抗情绪激烈,导致房屋无法腾空。法院遂将周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8月16日,工业园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周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周某无视生效法律文书,两次承诺腾空抵押房屋却拒不履行,导致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到位,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周某最终获罪判刑,既是其咎由自取,也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04
谢某隐瞒可供执行债权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日,倪某某与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吴江法院审理判决,谢某某应支付倪某某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倪某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江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经查,谢某某对桐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相应债权已由桐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执行。桐乡法院就此案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扣除该院已知的谢某某债务后,剩余款项172万余元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8月13日发还谢某某。后谢某某将上述款项私下处置,未偿还其对倪某某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吴江法院遂于2021年7月5日将谢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9日迅速立案侦查,查明谢某某为逃避执行,向吴江法院隐瞒其在桐乡法院领取执行款的事实,不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吴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谢某某作为桐乡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吴江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从桐乡法院获取执行款后,未主动向吴江法院申报并积极履行义务,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胜诉权利,严重扰乱了执行秩序。吴江法院依法对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予以严惩,有力震慑了其他企图以类似方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
05
张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六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分期支付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等69.3万元,若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另需支付违约金13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六安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六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1600只汽车轮毂(价值约90万元),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妥善保管,告知其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移、处置,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后,法院发现该批被查封的轮毂已不在保管地点,保管人张某承认该批查封财产已被其私自变卖,变卖款项已被其挪作他用。张某擅自处分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得到执行,法院遂于2021年3月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于2021年12月依法提起公诉。经太仓法院审理,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张某作为法院查封财产的保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妥善保管查封财产,其擅自处置查封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同时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个罪名,但鉴于张某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对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故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06
朱某某借他人名义隐匿财产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刘某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某支付刘某租金332000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向张家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法院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设置失信彩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朱某某仍未履行,该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执行人员依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上海、徐州等地调查,发现朱某某自2018年起即以自己外甥“周某某”的名义挂靠徐州某运输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通过其司机的微信收取工程款,以此逃避法院执行。法院遂于2020年12月24日将朱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用以案外人的名义与上海某建设公司签订车辆运输合同、改换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收取钱款等方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于2021年3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履行了还款义务。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家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采用以案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改换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收取钱款的方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较一般虚假申报、拒绝报告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应予严惩。鉴于其在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予以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
07
周某未优先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周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99.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陈某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后法院获悉周某在另案中收取法院退付的28万元执行款,执行法官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却发现该款已“不翼而飞”。经查,周某在收款后,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并擅自将款项转给亲属,由亲属代其偿还其他债务。鉴于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周某被处罚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周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1月2日,考虑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后,吴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将自身财产用于偿还未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罔顾司法权威“任性”偿还债务的拒执行为屡见不鲜,本案判决有力惩治了此类拒执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充分彰显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08
邱某虚假申报财产被罚款后
仍拒不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蔡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邱某限期还本付息。判决生效后,邱某未能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蔡某向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邱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20年6月,被执行人邱某到庭申报财产,称自己在某装饰工程公司就职,月收入为15000元。执行人员现场搜查邱某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发现被执行人邱某微信账户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计收入约114万元,支付宝账户2019年共计收入约84万元,2020年1月至6月共计收入约9.5万元。由于上述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邱某自行申报的收入,且邱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构成虚假报告财产,法院遂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但邱某不以为然,一直未缴纳罚款且仍然拒不履行。
2021年2月,法院将邱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邱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督促邱某履行义务。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筹得28万元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并缴纳了之前的罚款,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工业园区法院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法院有效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促进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财产报告系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9
董某假意调解转移房产致裁
定无法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4日,姑苏法院立案受理姚某诉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应申请对董某财产实施财产保全,于2019年6月19日查封董某名下苏州市虎丘区鸿文雅苑房屋。董某发现房屋被查封后,即找到姚某协商履行债务。董某隐瞒正在出售房屋的事实,向姚某承诺先支付部分款项、再分期归还剩余欠款,诱骗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2019年6月20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在当日归还20000元,并承诺余款分期支付。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还款义务。后姚某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2019年7月2日,董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当日获得卖房款人民币178.5万余元,随即将房款转移,后改变联系方式离开苏州。2019年7月8日,因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法联系,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已被出售,售房款已经被其董某转移使用,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董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董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宣判前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姚某39700元,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21年10月27日,董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姑苏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义务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实施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转让财产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董某转移房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在执行立案前,但其执行义务在调解书生效时即已确定,其在调解书生效后出售房产并在执行立案后继续隐匿售房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0
陆某拒不交代标的物下落
被刑事自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陆某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返还羊毛并对不能返还部分折价赔偿。判决生效后,因陆某未履行返还或赔偿义务,天津某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陆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且拒不交代羊毛下落,情节十分恶劣。法院先后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传、罚款3万元等执行措施,并将陆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下,张家港法院向天津某贸易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进行法律释明,该公司随即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在执行强制措施和刑事自诉的共同震慑下,陆某提供涉案羊毛藏匿处所,法院立即予以查封并交付。后陆某主动缴纳执行罚款3万元,并与天津某贸易公司协商后赔偿了羊毛短少和质量下降的损失合计9万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天津某贸易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其穷尽法律规定的强制和惩处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实效。本案中,法院积极主动发挥执行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联动的效能,对被执行人产生有效震慑并迫使其履行义务,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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