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清单》共涵盖29个行政执法领域374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食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21项,均为符合相关情形或法定适用条件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不予处罚事项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根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不予处罚。其二为企业等当事人行为符合法定的裁量条件,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处罚。
《清单》中,第一种情形涉及不予处罚事项共127项,其中食品领域10项、药品领域7项。
在食品领域,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共10项行为符合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条件的,不予处罚。
在药品领域,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该备案资料不涉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共7项行为,符合在限期内改正条件的,不予处罚。
第二种情形涉及不予处罚事项共226项,其中药品领域4项,符合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4项违法情形分别为: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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