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自2024年1月14日实施以来,在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年来河北省各地共依法转移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117万人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全省上下一致认可。

今年汛期,河北省降雨呈现出了降水总量多、空间分布不均、局地雨强大等特点。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作出应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社会委赴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和保定、承德、唐山3市6县,就今年极端天气应对情况和条例实施的经验问题开展一线调研,获得了大量一手资料和新鲜经验。

“我们针对今年雨情、水情和灾情的特点进一步修改完善这部条例,主要增加了极端天气和突发性灾害的应对措施,并回应了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长效机制,为今后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好的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陈杰介绍说。

《条例》完善转移准备措施,加强安置点设置,增加“结构稳定”“高地”等安置点设置要求,明确山区村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密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并对临时避险场所的生活、救援物资储备及定期维护提出要求;细化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储备种类,重视河道清淤疏浚,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管控机制。

《条例》提高预报预警精度,要求相关部门在新型监测设备研发、人工智能应用、多源数据融合等方面强化预报预警技术攻关与合作;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灾害联防机制,畅通卫星电话通讯,出现汛情时根据需要申请增加临时信道;明确在山区等重点区域加密雨情监测站点和设施,逐步消除监测盲区;鼓励和支持针对山区小流域、小区域开展降雨产汇流规律、水文水动力学模型、预警指标检验等方面的研究,为精准预警和有效转移提供科技支撑。

《条例》加强组织协调力度,要求河北省水行政部门主动、及时与相邻省市沟通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相关信息;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下游区域通报水情信息;要求防汛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统计、汇总、报送工作,避免因重复报送对基层的转移、救援等工作产生干扰。

《条例》提升转移实施效率,明确遭遇极端天气时应当提前转移,规定已转移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返回;鼓励和支持开展燕山、太行山区域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阈值条件研究;鼓励山口处、临崖处、河道两侧低洼处的居民搬迁到安全区域居住。

《条例》细化法律责任边界,对转移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已经履职尽责且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人民利益,但仍出现意外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梅晓、刚泽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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