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亲人坟墓被绿化施工毁坏殆尽,在他人坟墓上盖塑料大棚,将母亲骨灰挖出放置家中……现实生活中,因故去亲人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安葬,对墓碑及坟墓的选择等总会产生的所谓“祭奠权”纠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几起典型案例,以期让公众了解祭奠权利,遵循公序良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女儿坟墓因绿化被毁 父母获赔精神损失10万元

王某、齐某之女于1995年意外夭折,葬于房山某村西集体墓地。王某、齐某及家族亲属一直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祭祀,表达哀思。2019年,王某来到墓地进行祭祀时,发现女儿墓地被北京某公司绿化施工夷为平地。王某、齐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50万元(用于购买墓地)、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100万元。

北京某公司辩称,绿化施工项目系政府工程,在镇政府交付的施工土地、图纸及现场勘验等均未显示存在王某女儿坟墓的情况,也未发现墓碑、祭祀物品及隆起的明显呈坟墓状的土堆等明显标识。第二,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镇里不允许土葬,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施工区域属于房山区民政局批准的公益性公墓,施工现场安葬坟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因此,不同意王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指出墓地所在位置,已经夷为平地,周围栽种了树木。

法院判决认为,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王某女儿幼年夭折,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打击。北京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王某女儿坟墓毁损,导致了王某、齐某再次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故有权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法院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10万元;因王某女儿坟墓被毁,需要重新选择墓地安葬,遵照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并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法院酌定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王某、齐某安葬女儿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王某、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在他人坟墓上盖塑料大棚 违反风俗习惯被判拆除

陈某父亲、母亲先后于1970年、1971年去世,并合葬于房山某村东地块。2012年,同村的王某承包了墓地所在的土地。2020年,王某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陈某父母的墓地三面建墙并用大棚遮住。

陈某认为,因被告王某未经同意在其父母墓地上建墙、盖棚,致使不能为父母扫墓也不能正常维护墓地,给陈某精神带来极大伤害。因此,陈某要求王某立即将建在其父母墓地方圆3米内的建筑物(包括坟墓三面围墙、上面的钢结构、丝网、塑料布、地梁、排水管)清除,并为扫墓及维护墓地提供便利。

庭审中,王某辩称,钢丝与塑料布不是新安装的,而是2016年装大棚的时候就有,并为陈某祭奠留了门口,不会影响祭奠。钢丝、塑料布和大棚是一体的,如果拆除将失去大棚的整体功能,无法实现棚内保温,无法生产。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陈某双亲的坟墓在涉案土地上已建造多年,王某承包涉案土地时应当知晓,在开发使用该土地时应尊重历史和现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事先与陈某进行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因王某未经陈某的同意,擅自在陈某双亲坟墓上搭建钢丝、丝网和塑料布,行为显然不妥,会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碍,因此,陈某要求拆除坟墓上方的钢丝、丝网和塑料布等,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王某今后应禁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关于陈某主张要求拆除三面墙、地梁和排水管,鉴于王某建造涉案大棚时为坟墓的四周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对陈某祭奠双亲不构成妨害。陈某要求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搭建在陈某双亲坟墓上方的钢丝、丝网和塑料布等全部予以清除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弟弟将母亲骨灰放置家中 哥哥起诉安葬获支持

梁大哥与梁小弟的母亲去世后,梁大哥将母亲的遗体进行火化,并将骨灰进行安葬。后梁小弟将母亲的骨灰从坟墓中挖掘出,并将骨灰放置其家中。梁大哥认为,梁小弟作为自己的亲弟弟将母亲骨灰挖出,毁坏坟墓等,并用母亲的骨灰威胁他人,违背公序良俗,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梁小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归还母亲骨灰以尽快二次下葬入土为安。

梁小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梁大哥没有告知母亲去世的消息,对此才去拦截灵车;而且将母亲的骨灰取出后一直存放在家中,是母亲生前的遗愿,梁大哥可以随时到自己家中祭拜。

法院判决认为,骨灰及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对骨灰予以安葬的坟墓系死者亲属用于纪念、祭祀等所需要的特殊物。这些物与死者的亲属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对死者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本案中,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毁损原有安葬母亲骨灰的坟墓并将骨灰取出,以其母亲的骨灰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原告作为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失费数额,法院认为作为亲属理应共同、妥善维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骨灰、坟墓,予以共同纪念、祭祀、缅怀死者,然本案的被告违背公序良俗,对该些物品不予尊重,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大,故法院酌情确定数额为5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母亲的骨灰以尽快下葬,法院认为被告将其母亲的骨灰放置家中不予安葬,违背公序良俗,且其他近亲属均同意将母亲的骨灰给原告予以安葬,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母亲的骨灰归还,予以二次安葬,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梁小弟向梁大哥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将母亲的骨灰归还梁大哥,予以二次安葬。被告梁小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图文:丁学文

点赞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