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头条讯:在商场乘坐电梯摔伤,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顾客自身还是商场经营者?

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因在商场乘梯摔伤引发的纠纷,顾客张小姐诉请商场赔偿其损失85万元,商场以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其请求。

张小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跌落电梯摔伤,一纸诉状求偿

2020年6月某日晚,张小姐与男友在珠海市某商场共进晚餐,席间饮用约一斤威士忌酒。餐后两人从三楼乘坐扶梯下楼时,张小姐的手提包掉落在了电梯外的钢架上。

随后,张小姐逆行回到三楼电梯入口,多次在电梯上来回走动,并试图翻越电梯护栏。之后,张小姐将一条腿跨过电梯扶手,跨坐在扶手上随着电梯向下滑行,随即跌落至电梯外侧的防护网上,并再次跌落至一楼地面。

摔伤后,旁边顾客帮其拨打了急救电话,商场保安立即赶到并报警。张小姐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约14万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双侧肋骨九级伤残,左髋关节十级伤残。

2021年3月23日,张小姐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张小姐: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顾客作为消费者进入商场,商场应保障其人身及财物安全,但商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商场工作人员全程旁观了张小姐的危险乘梯行为,却未及时劝阻、制止;其次,商场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警示标志及安全注意事项,未建立健全电梯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存在使用隐患时没有立即停止运行;最后,商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电梯运行期间在岗,未对电梯加装有效防护措施。

综上,商场未依法使用、管理电梯,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场:

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首先,该电梯每年均由主管部门年检,符合安全标准,且已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其次,张小姐摔伤系其醉酒状态下无视自身安危,经商场保安多次劝阻仍翻越扶梯造成的;最后,商场已专门在电梯入口处设置了安全护栏,防止乘梯人接触或进入扶手外的危险区域。

综上,本案张小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在醉酒状态下因非正常使用电梯摔伤,商场已充分履行应为可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张小姐摔伤的赔偿责任。明确义务界限,驳回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手扶电梯的报建、保养和运行均无异常,手扶电梯侧面也有高度足以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护栏,在顾客正常使用电梯的情况下,不可能掉落到护栏外受伤,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小姐受伤,系其饮酒后在商场行走时自行翻越电梯所致,商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至于张小姐认为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止其跨越电梯的过错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客观现实情况,商场不可能为每位顾客都配备专门管理员,随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

事发时张小姐突然故意翻越电梯并掉落受伤,是商场工作人员事先无法预料,也无从预防的,原告张小姐以此要求商场赔偿,于法无据。

香洲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原告张小姐诉讼请求的判决,原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

图文: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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